新北市私立鳴遠幼兒園114學年度第一學期收費及退費標準 公告日期:114年6月30日 (本園依據新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費及退費標準辦理)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北府法規字第1112426975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6年02月08日北府法規字第1060184833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3年01月15日北府法規字第1023388207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北府法規字第1012905632 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與第四項及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五條 學期中入園者,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退費基準日。全學期收費項目,按月數比例計算;每月收費項目,按日數 比例計算。 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之收取,依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相關規定。 第六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表明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不予退費。 二、家長會費以外之代辦費: (一)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比例退費。 (二)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費。 (三)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就讀日數比例,以當月幼兒實際就讀日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日數計;前 項第二款第一目之就 讀月數比例,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月數計,未滿一個月者,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還請假或停課期間之午餐費、點心費、交通費、 按日或按次計算之課後延托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一、 幼兒因故請假,於請假日前辦妥請假手續,且實際請假日數連續達上課五日以上。 二、 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幼兒於停課期間配合停課。 三、 國定假日、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等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 前項第三款之退費,採事先扣除方式辦理。但須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114學年度上學期.收費規定如下:
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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